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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律師你好,

  • 阿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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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04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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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我於100年10月份與乙方簽了房子的買賣契約,在11月份代償完畢,並過戶在我名下,但乙方有其原因無法馬上交屋,所以我們約定101年2月28號點交房屋,但有漏水修繕爭議延後到101年3月4號點交,又因為乙方沒有把房屋騰空,導致無法完成點交程序,有點鬧到不愉快...並找理由不交屋(推說若有奢侈稅費用,要我負責,不然不交屋) 想請教1.我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強制交屋"嗎?? 2.現在房子是我的名字,但還缺點交程序,那我可以私自更換大門鎖嗎??(我怕乙方破壞房子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