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已還 本票不歸還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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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3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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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蒐集對方承認您還款之錄音證據,或通訊軟體訊息紀錄,以利對方對您聲請本票裁定時,您有證據能提出抗告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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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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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你的題意不明,因民法規定約定利息在20%以下是合法的,就算未約定,依票據法也有6%之利息,應問清楚對方要求清償的3萬元是不是利息?如果是,應該詳細計算金額,在利息債權未清償完畢前,貿然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法院也只能判決本金債權範圍不存在,仍無法取回本票。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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