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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越界占用 鄉鎮市申請調解

  • 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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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3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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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鄰人在屋頂搭建防水遮雨棚,但已越界我家,鄰人認為未越界,因此我們向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初次調解,雙方同意請地政來做測量,若有越界情事--鄰人拆除;若無越界--我們補貼鄰人交通費用。以上協議,在調解委員會簽立了『約定書』。

    請問 1.『約定書』與『調解書(調解筆錄)』有何不同?

           2.地政測量後,是否需再次開調解會?

           3.調解委員會會主動將約定書與測量結果製成調解筆錄送請法院核定,          還是需要當事人主動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製作調解筆錄才會送請法院核           定?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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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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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鄉鎮市調解條例中並無「約定書」之規範,請先確認你持有之文書格式?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規定:「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你跟對方簽的是約定書,並非調解書,故僅有私法契約之拘束效力,對方如不履行,恐難以執行。 如果你們第一次調解結束時,未再另定期日繼續調解,則地政測量後應不會再開調解,應再次聲請調解。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故如雙方調解成立,調解委員會會將調解書及土地複丈資料(前提是你們要提供)送交法院核定。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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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4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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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解過程中,我們私下有使用錄音,錄下對方中途語帶威脅"提醒"我們 『如果我越界,要我拆可以,但是,日後你自己如果搭棚子就屬違建,我一定會去告你們』

    其實,我們準備跟對方槓上的時候就已經知道她會來這招,但當下聽到她威脅我們,還是令人很不舒服。

    請問,調解過程中的錄音內容,以後若有需要,可以拿到法庭當證據嗎?(調解委員跟對方都不知道我們有錄音)包含調解內容、威脅部分.....因為調解會開了大概一個小時,約定書寫的比較簡略,對方平常說話就不算話,怕她事後又反反覆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