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越界占用 鄉鎮市申請調解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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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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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鄉鎮市調解條例中並無「約定書」之規範,請先確認你持有之文書格式?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規定:「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你跟對方簽的是約定書,並非調解書,故僅有私法契約之拘束效力,對方如不履行,恐難以執行。 如果你們第一次調解結束時,未再另定期日繼續調解,則地政測量後應不會再開調解,應再次聲請調解。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故如雙方調解成立,調解委員會會將調解書及土地複丈資料(前提是你們要提供)送交法院核定。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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