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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要點」的問題及其效力

  • 摀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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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4 12:13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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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最近跟政府公部門發生一些糾紛

    加上我又沒有相關的法學訓練,
    所以想請教各位專業律師有關於「要點」的問題,
    如果有需要再補充的資訊我會再加以提供,謝謝!
     
    問題一:
    「要點」既是是屬於法律位階中的「行政規則」,
    那麼當權利受損的人民依據政府公布的該「要點」認定政府主管機關之下級管轄單位似乎有未按照要點執行的行政程序時,
    是否能用「行政裁量權」的概念指正政府公務單位的「裁量瑕疵」?

    問題二:

    印象中在行政裁量中有所謂「得…」與「應…」的差別,
    但是我對這部分的認知是法條中的呈現通常會是:「A單位或是機構『得』…」或是「A單位或是機構『應』…」,
    但是我想依據的那個「要點」所列項目的條文內容呈現卻是「『應』由A單位…」,
    (實際案例中A單位或是機構是政府主管機關內之單位)
    那請問這個條文項目中的「應」是適用在行政裁量概念中「應」與「得」的差別嗎?
    就是說我是否能依據上述形式的條文內容,
    在他們應作為而無作為的時候提出申訴、訴願或是訴訟

    問題三:

    「要點」所列項目的條文內容呈現「『應』由A單位採取甲作為,及乙作為…」,
    那麼當A單位只做出甲作為而未接著作乙作為,
    進而基於只做到甲作為就作出裁決,
    (甲作為跟乙作為之間的關係是循序的)
    導致人民權益受損時,
    是否有也相當的控告申訴點?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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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4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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