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的財產!
- 陳國瑞 (陳國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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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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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除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另外,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以上回答供參考。
參照:民法第 1004 條、第 1005 條、第 1007 條、第 1044 條、第 1046 條
- 陳國瑞律師、會計事務所/E-mail aderson177@gmail.com/嘉義所(05)2782938/台南所(06)2981631 /FAX 098684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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