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然侮辱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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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6 16:26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6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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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本件被 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停車場,與告訴人爭執口角之際,公然以穢語「操你媽的B 」辱罵之,顯已使告訴人難堪而達貶損其名譽評價之程度,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歡迎來電討論 0972367907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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