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號不同是不同案件?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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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6 21:50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6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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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區調解功能方案】第10條規定:『對於已暫行報結之案件,地檢署根據調解委員會之回函另分「調偵」字案,仍由原股偵辦,其辦案期間重新計算』。 您的案件因為偵查中移送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依上開規定原承辦股會暫行報結,原案號就算結案;將來無論調解是否成立,調解會都要回報地檢署,改分「調偵」字案號,由原承辦股繼續辦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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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6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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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屬同一案件,不因字號不同而分屬不同案件,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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