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一些問題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06 22:37
- 文章人氣:186
- 個人積分:460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又稱公訴罪,因涉及國家或社會法益之公益層面,縱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檢察官亦得偵查起訴、法院亦得依審理結果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因此,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撤回告訴,亦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司法院參考資料: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60) 一般警詢筆錄製作都有「戶籍地」及「通訊地」二個欄位,沒有不能更改的規定,只是筆錄一旦製作完畢簽名,該份筆錄就不能更改,需要為了變更通訊地址再作一次筆錄,警察通常不願意,建議可以詢問員警案件移送地檢署的時間,等移送後1周,持個人身分證至地檢署服務台查詢案號股別,寫一份變更送達地址的狀紙給檢察官即可。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