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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

  • ATY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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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7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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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請問,若我的員工(2人)在外與其他同行業者以通訊軟體或私下談天、電話聯繫等方式,對外作出侮辱、造謠本人及公司名譽等事,經發現後立即將二位員工開除,這種情況下我需要給付他們資遣費嗎?

    這種行為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另外,我可否拒絕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呢?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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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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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指的是侮辱,您所述的狀況屬於誹謗,兩者不相同。

    2、應該判斷是否構成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3、倘若不符合第12條第1項第4款,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建立公司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制度,以保障公司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