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二手商品交易糾紛
-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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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7 20:13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7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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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敝人在9月2日於M01二手市集板上向網友購買一台二手數位相機,網友於敘述中說明"平常很少用,快門數少...等",於是便相約面交。
於面交當下有試拍一張照片,由於相機的螢幕僅有3吋,故當下並沒有發現,亦極難發現螢幕右上角有約長寬各2mm的取景畫面異常。
待9月5日外出使用後(當天約拍攝30張照片),發現其拍照功能有瑕疵,拍出的照片右上角有固定的模糊黑影;
向賣家說明此問題後,該賣家主張"在當天交易完成後,我應該就沒有責任了",而拒絕退款退貨。
想請教律師,在二手商品的買賣上,是否只要是面交當場沒發現商品瑕疵,買家就只能承擔一切的損失,自認倒霉?
另,由於該瑕疵不易發現,卻又影響該商品主要訴求之功能,要求退貨退款是否有其正當性與合理性?
謝謝律師。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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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7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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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357條規定:「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你已經依民法第356條規定從速檢查,且出賣人顯然故意不告知瑕疵,故你仍然可以主張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依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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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機這種東西交到你手上後,要怎麼證明是原來就有問題還是交到你手上才發生問題?這個會有點困難。
二、你如果以訴訟處理的話早晚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舉證上沒辦法讓法官相信是交貨的時候就有問題,那麼敗訴率會比較高些。
三、因為標的金額比較小一些,可以的話儘量以協議或是調解的方式處理。
四、網拍的話我知道有的人會要求買方一到手後全程攝影確認物品有無問題,而且賣方出貨前也會全程錄影,這樣才能釐清是賣方的問題還是貨運的問題,以後交易可以考慮循這種方式辦理。
五、當然,如果現場拍的那個照片上有時間日期,那麼還有點空間。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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