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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

  • 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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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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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朋友)有做手工文創產品,但目前僅為個人興趣並無任何對外販售之行為,日前被A(對方)告知B仿製A的產品,A要求登報道歉,B承認有參考其產品,故製作以做為個人欣賞用,B有道歉及接受A所提出之要求,但後來A堅持提告,其中A表明產品為仿製的,且B在自行仿製產品上也打上B自己的LOGO,前提是A本身產品也有A自己的品牌LOGO也已申請商標,所以A堅持提告,請問對B有何影響?B該如何應對及會有何判決?

    朋友雖未使用他人商標,但對方認定其產品為仿製,且對方產品是有公開販售的!!因朋友已承認先行看過或接觸過對方產品故自己喜愛而仿製一樣的做為自行欣賞用,無公開販售,就此部份應如何應對呢?簡單說就是朋友承認仿製對方產品,而對方要求提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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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7 20:41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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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1.有認為屬於實施(專利法保護範圍),不構成重製,不會侵害著作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53號刑事判決)。

    2但也有實務見解認為可能會構成重製,侵害著作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3.你所述情形是參考他人著作物修改,屬於改作,會落入著作權法第6條衍生著作,有侵害改作權的問題,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

    4.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建議你朋友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害(金額應該不大),請被害人撤回告訴。

    5.A、B兩個LOGO若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不會違反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