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受害被人頭買賣
- 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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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8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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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
我叫小楊 今年27歲
為了一隻手錶15萬去借錢
八月二十八號第一次為了錢昏了頭去上網看小額借款
就看到一通0984-508-865這支電話就打去
他叫我寄存摺跟提款卡,叫我用書夾著,再用牛皮紙袋包起來
拿到指定的貨運寄,還到那邊叫我打電話給他
他說拿給那個老闆娘聽,我就拿給了老闆娘聽
老闆娘他就跟他講說好好知道了
他就跟我說這樣可以了
我就走了,後來到了下午覺得不太對近,就打了電話給他
他就沒接,我就先停掉我的中信
後來到九月四號在停掉郵局跟國泰世華
爸媽就打來了說你的銀行怎麼了
怎麼全部被動解了
那時候我很緊張,我就趕快去報警
我就跟警察獎這些經過,於是他幫我調資料
九月四號那天晚上回來就直接去我們地方的警局
警察就說要等到法院寄法院通知了
這樣我現在只能做甚麼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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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8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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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檢察官可能會以「行為人明知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所得之財務,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容任將自己帳戶提供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不確定故意而提供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或「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交付他人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使用之理……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等原因,將受詐騙的被害人視為詐騙集團的同伙加以起訴。
您可以做的是,向檢察官或法院說明: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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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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