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強制離婚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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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8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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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的方式有三種,一個是協議離婚,一個是調解離婚,一個是裁判離婚。
二、裁判離婚要有法定離婚事由,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
簡單的說,對方要有錯,而且要有證據才行。
四、有的人會耍賤招,這邊我就不說了。
五、光明正大的打官司的話,還是要搜集對方有錯的證據。越多越好。
六、裡面速度最快的應該是調解離婚,調解成立就離了。協議離婚的話有看過很多人協議個好幾年了。訴訟更是不會快。
七、如果你要調解離婚的話還是先了解一下如果以裁判離婚的話有那些權利可以行使。有的人調解離婚之後會後悔的,可以的話在調解之前還是多了解一些吧。
八、是否離婚仍請三思。如果是搬出去住的話就比較不會有婆媳問題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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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8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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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之事由包括: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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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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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如先生或婆婆辱罵您之錄音,以利做為證據使用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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