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與我想辦理離婚,兩個小孩還小分別為1歲及8歲,因此我堅持擁有監護權及照料,先生同意,但堅持不付扶養費,只願將婚後購入之兩房產分一間與我(仍有800多萬房貸未付),按其說法是叫我用出售房子的剩餘款扶養小孩。先生月收入約25萬,而我近半年來為了照顧小孩已幾乎沒上班,所以沒有固定收入,先生也未給予生活費,雖然之前自己開業有存款,但目前都是坐吃山空的狀態養活自己和小孩,所以此種情況我能要求扶養費嗎?還是如先生所主張已給房產不用支付? 謝謝耐心看完
您好:
因為您和前夫似乎已有扶養費分擔之協議,建議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訴請求前夫給付扶養費。
一、如你與先生的協議不利子女的話是不拘束子女的。
二、以子女的名義提告是一個方法,在裁判下來之前可先依家事事件法聲請暫時處分由法院命對方先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
三、訴訟程序中建議速賣房屋,但不宜賤價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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