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一下買房子遇到的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10 20:07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0 20:33
- 文章人氣:215
- 個人積分:1499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危險移轉前還是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2443判決、95年度台上第39號判決),但仍必須符合民法之規定。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先查詢不動產說明書上是否有記載或說明,若有告知或說明,你也知情並訂定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若說明書上未記載,要看該瑕疵是否是肉眼就可以觀察出來,如果可以輕易觀察出來,賣方還是有可能主張已約定現況交屋依民法第355條第1、2項規定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將來會是爭執重點。對方若是故意不告知瑕疵你仍然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肉眼不易觀察出來或需要經過鑑定之瑕疵,除非有告知,否則不會因為記載現況交屋就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房屋仲介若未告知,已違反民法第567條據實報告急調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對方,並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詳細狀況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