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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家庭的判決和誘罪

  • 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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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2 17:20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2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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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告訴人..被告邀我太太單獨出遊一星期..期間還同住一間房..被告獲判不起訴..原因是被告沒有限制被害人與家人聯絡..也沒有和誘被害人脫離家庭等語..檢察官是在說廢話嗎??明知道我跟我太太處於分居狀態..所指的家庭是我太太跟他媽媽住在一起的那個家..況且我太太的媽媽也跟他一起瞞著我跟被告出遊的事情..當然不會有上述所指的情形發生..但我是配偶也是監督權人..脫離監督權人是事實..不起訴書竟沒提到有脫離監督權人的監督..避重就輕..而且內容還提到我太太有跟我告知要和他男性朋友單獨出遊的事情..我也答應我太太可以..這根本是違反常理..完全與事實不符..檢察官竟採信兩人的證詞就判不起訴..真是感到司法的不公..難道是因為被告是警察的身分嗎??真他X的想問檢察官會不會讓他先生單獨跟女性朋友單獨出遊一星期還同住一間房(假設檢察官已婚)

    在此想請教各位敬愛的律師..和誘罪的成立要件是要被告限制被害人的行為能力才會成立嗎??還有我太太跟檢方做不實的證詞會不會有委證及串供嫌疑

    懇請各位指點..感激不盡!!

     

  • 邱翔琳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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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2 18:31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2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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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五三條、第二五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建議您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盡速於七日內聲請再議

    另外 亦可向對方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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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2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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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趕快於七日內,敘明有何原檢察官偵查不備之理由,提起再議。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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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2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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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不管事實為何,建議趕快提出再議聲請,並敘明有何原偵查機關尚未調查導致不起訴之理由。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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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3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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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各位律師不吝賜教,敘明原因是否就照我在此發表的內容再稍作修改即可?

    另外和誘罪是否要限制被害人的行為能力才能成立,這點是否可提呢?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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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9 14:16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9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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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和誘未滿二十歲女子脫離家庭之罪,必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與法意相符,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四三九號判例意旨著有明文。再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二十七年滬上字第二九號判例意旨參照)。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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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 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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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3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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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收到地檢署函

    內容是經原檢查官初步審核,認再議之聲請無理由

    是否是聲請再議駁回,案件就此偵結無法聲請再議了

  • 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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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3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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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近日收到地檢屬函

    內容是經原檢查官初步審核,認再議之聲請無理由

    是否是聲請再議駁回,案件就此偵結,無法再聲請再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