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撕下管委會沒有蓋章的告示,會有甚麼罪嗎?
事情內容是:我家地下停車位是在靠牆的位置,所以一直以來都有堆放一些雜物在停車格外的牆壁上,最近換了新主委就貼了一些告示在雜物旁的牆上,要我們限期將雜物清走,我媽媽看完就將他撕下帶回家(告示仍完好),結果主委調監視器拍照存證,到警局提告我媽損毀,我媽有到案說明,說告示也沒蓋章,地下室暗他也看不清楚,順手就拿下帶回家了,這樣有罪嗎?結果案子還送到偵查隊要我媽到去做筆錄,請問我們接下來該怎麼做怎麼做筆錄?謝謝
你好:
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客觀上必須要有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之行為,主觀上要有毀損故意,單純取下公告,並不會構成毀損文書罪,可以參考台北地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刑事判決,至於是否構成其他罪名要依照具體個案事實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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