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會 會頭跑掉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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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5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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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09條之9規定:「(第1項)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第2項)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第3項)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第4項)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除了向會首請求債務不履行以外,其餘會員可依民法第709條之9規定進行合會之清算,推派代表處理相關事宜,而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遲付達2期總額時,可以請求給付剩餘全部會款。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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