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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 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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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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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本人目前已離職

    因公司在培訓期間 就讓本人擔任管理職務 與簽約不符

    想請問如果在庭上出示員工假卡影本(上面的領班欄位有我的簽名,正本在公司)

    有無違反當初簽約時 須把公司資料完整交接 不得毀損或私自帶走的條款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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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6 09:55 
  • 文章人氣:213
  • 個人積分:5243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久任條款有其要件,必須是對於公司來說有特別保護必要、公司有給予一定的補償(包含培訓),並且應該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2、倘若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則公司主張違約金,應無保護之必要。

    3、有關於公司資料的部份,建議不要提出,應該請法院命公司提出,避免相關的法律責任

    4、就您所述的狀況,本文認為公司方的論點似有法律上之基礎(因為有有培訓,且違約金也尚稱合理),建議應該備妥相關文件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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