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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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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目前已離職
因公司在培訓期間 就讓本人擔任管理職務 與簽約不符
想請問如果在庭上出示員工假卡影本(上面的領班欄位有我的簽名,正本在公司)
有無違反當初簽約時 須把公司資料完整交接 不得毀損或私自帶走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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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15
簽訂定型化契約簽約兩年中途離職需賠違約金
截至今年3月剛好滿1年但公司並無任何培訓計畫
按照合約上的第一年培訓 第二年模擬管理 分配職務行使職權
本人第一年已在做第2年的工作 是否能根據勞基法上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訴請離職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0天內的基準是已寄給公司存證信函的日期來算嗎?
還是以什麼為基準?
本人擔任的職務是屬於生產部負責 是公司主要生產的商品 其工作內容是否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是 那本人的合約 是否為無效
另外有簽訂保密條款 如果將來公司告上法庭 本人所提出的證據 是否會變成洩漏公司機密
其 本人的合約有些不合理 已及違約金過高 是否能已違反公平正義為原則 已及民法的247條之1第三款
判定合約無效
謝謝
瀏覽:581
日期:10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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