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機會?
- 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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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5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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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們好: 我前夫在今年四月時 跟兩個朋友半夜喝醉,看到路邊外勞 併打傷他們(有輕微挫傷) 其中有個朋友順勢拿了外勞的包包 裡面大概有現金兩萬多塊跟外幣 三個人平分掉 當天接近中午就被抓了 被告結夥搶劫重罪(現在在看守所羈押禁見中) 上個月底接到通知 說要和被害人和解 我想問的事是如果和解了 有機會獲得緩刑或者是減刑之類的嗎? 我前夫跟他兩個朋友都是初犯,沒前科 我們有一個兩歲多的小孩 小孩很想爸爸 法院是有法扶的義務律師 但是因為家裡沒錢(我先生獨子,家裡還有年紀大的爸爸只剩我一人賺錢養家, 雖然我們離婚了,但發生事情我也放不下爸爸一個人在家沒人顧,爸爸也不識字所以 法院都是通知我) 所以一直不知道能不能聯絡 或請他?助我們? 可以給我一些建議嗎?
- 郭上維 (努力解答各種問題的郭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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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5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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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覺得外勞比較值得幫助嗎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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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5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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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看您敘述,像是觸犯傷害罪、加重強奪罪。但是檢察官也有可能起訴加重強盜罪。罪刑差很多,所以必須先釐清。
若是傷害罪、加重強奪罪,最輕刑責為一年,若和解且無前科,是可以爭取緩刑。
若是加重強盜罪,最輕本刑為七年,怎麼減都還要判三年多,是無法緩刑的。
故,此案重點在於律師辯護策略是否得宜,是否可以為被告爭取為傷害罪、加重強奪罪,若能,且有和解,自然有機會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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