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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沒收- (與公家機關)

  • 曼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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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07 08:37 
  • 文章人氣:2184
  • 個人積分:4
  • 各位律師大哥大姊好, 小弟有些問題想要請問一下保證金沒收, 我小姨丈林松杰先生是自己經營小型工程營建商, 小姨丈於今年3月29日和北市捷運工程局簽了一件小型工程, 但不幸地小姨丈卻在隔日3月30日因為猛爆性肝炎住進了加護病房, 未能夠等到換肝就在本年4月22日過世了, 而我小阿姨考量家中目前並無心思與能力完成此工程案, 向北捷工程局提出解除契約並請求發還履約保證金新台幣一百五十九萬四千五百九十六元整。一開始捷運局的人員還很好心的說盡力幫忙處理保證金的事情, 但是最近的情況並不樂觀, 他們以公司自然人(我小姨丈)死亡而非法人(小姨丈的公司)解散為由, 加上說是我小阿姨自己向捷運局提出解約的, 所以他們拒絕交還保證金!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請問是否也這種類似的案件, 並成功拿回保證金的, 因為我小阿姨家現在情況實在很不明朗, 實在很不希望能夠在讓他們家背負這筆債務, 希望可以在我能力範圍之內幫忙我小阿姨家, 所以希望各位大哥大姊可以提供一下寶貴的一件, 萬分感謝!!

     

  • 劉宏邈 (劉宏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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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10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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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簽了就要依約履行,除非有法定或意定的解約事由,契約才能合法解除,保證金才能全數領回。就本件而言,約才剛簽,工程都還?進行,應該沒有什麼解約事由存在。不過可以考慮一下主張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捷運局同意合意解除契約,因為就小企業而言,負責人死亡,原來的契約要履行,可能就有很大的困難,而且對於捷運局而言,工程都還沒進行,應該還不致於發生多大的損失。

    如果捷運局堅持不返還保證金,你們只能透過訴訟請求返還,而沒收保證金就如同違約金,所以你們是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之數額,甚至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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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曼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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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11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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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契約簽了就要依約履行,除非有法定或意定的解約事由,契約才能合法解除,保證金才能全數領回。就本件 ... (恕刪)

    感謝劉律師熱心的建議, 目前我們應該回朝向調解這個方向走! 因為北捷好像沒有意思要退還這筆錢, 但我們將劉律師建議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的, 感謝您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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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04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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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與說明的案件的經過,在法律上尚無法精確分析,歡迎您來電諮詢、加line或帶相關資料,到本所與律師討論,以利研判案情、與分析,早日規劃訴訟應朝的方向、擬定策略,俾以維護您的權益。

    恪明法律、地政事務所主持律師為沈明顯律師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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