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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未經同意遭管委會出租帆布招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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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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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可以管委會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除去侵害,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管委會若違反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報請主管機關(各縣市不同)命限期改善或處罰鍰;若違反建築法規,可報請建管單位處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n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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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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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律師回復

    本案件是這樣的:

    1.本大樓為11樓高的台北市中心大馬路旁的住辦混合大樓,管委會在住戶大會通過要將面大馬路的兩側外牆做帆布廣告出租,收入給管理基金,但是並未經過當層所有權人同意,這樣程序合法嗎?

    2.本戶在3年前發現壁癌請建築師來初勘花了8000元,建築師認為是外牆釘子丁太多也未做防水所導致本戶壁癌,有拍照存證

    3.本戶發存證信函管委會也開過區公所協調會,管委會仍堅持外牆是他們管理, 他們有權利將本戶外牆出租,不須經過本戶同意,這樣對嗎?

    4.出租帆布廣告的收入並未均分給2-11樓的所有權人,而是充作管理基金,這樣合法嗎?

    5.本戶後來自己花錢做外牆防水,因為不想損失擴大,但是3個月前管委會出租給廠商,廠商又在本戶外牆丁釘子破壞了防水,讓人忍無可忍。請問管委會刑事民事上我們可以求償請求的部分為何?

    6.釘外牆的廣告廠商有法律上的責任嗎?因為區公所協調會時施工廠商有來態度很惡劣, 回本戶說丁本戶外牆不須本戶同意,有沒有做防水也不關我的事,這位廠商我可以向他求償嗎?

    7.請問本案的律師委任費用是多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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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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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還是要經過各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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