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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嫌詐欺

  •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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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1 22:07 
  • 文章人氣:948
  • 個人積分:10
  • 證據:宅急便單子、匯款明細(被騙六萬,因對方說能找律師處理)、錄音

    七月做筆錄時都已提供,代表我不是幫助犯,是因急需貸款所被騙。

    八月開庭時僅提供匯款明細、宅急便單子,錄音檔有告知提供給分局。

    (因不曉得開庭也需提供證據,紙本小心翼翼收在皮包裡,因此能當庭提供證據。)

    9/21收到法院單子,9/29下午至地方法院詢問室,請問"詢問室"是再做一次筆錄的意思嗎?

    進"詢問室"有哪些該注意事項?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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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2 09:27 
  • 文章人氣:117
  • 個人積分:2728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  您是真的要借貸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建議您委請律師撰寫答辯狀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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