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拜託救救我
- 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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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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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小弟我在8/10號收到電話說透過網路人力銀行看到我應徵工作,解釋了工作內容之後要我提供提款卡以及面試資料會有任收取回公司幫我審核,結果給了兩張提款卡及兩個帳戶影本身分證影本,後來過幾天我發現不對勁,回撥電話是轉接的然後他打給我是網路電話我趕緊把提款卡掛失,不料一個禮拜內警察就找上門了,說我帳戶已被停用,有數位被害者,我已經在家附近淡水做完筆錄10/1號即將開庭,可是前天又收到竹北分局要我去做筆錄,天知道我還有幾次筆錄,開幾次庭我快崩潰了,我手上只有line的對話紀錄,跟人力銀行的求職資料..我知道對我非常不利,我上網看過很多文章了我到底該怎麼辦...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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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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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因求職而交付提款卡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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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居 (邵勇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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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4 16:24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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