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大大您好,本人在99年5月份曾酒駕過酒測值0.45但是有造成人受傷,被判了緩刑跟上課,在今年104年9月份又在次酒駕酒測值0.76無人受傷自撞路旁車量,已經在談和解中,那我想請問的是102年修的法規說五年第二次加重刑責,我第一次是在修法前,這樣我第一次99年5月跟這次104年9月也能適用這條法規嗎?
因為我不知道到底是第一次酒駕到警局的那一天起開始算第一天,還是判決出來起算第一天,還是緩刑完起開始算第一天!
請律師大大能否幫小弟解答,非常感謝。
所謂5年2次酒駕,都是以行為時點作為判斷,目前有部分地院見解認為第1次酒駕的時間點在修法前,第2次在修法後的話,這時第2次裁罰是不被認為要加重,但這只是部分見解,且似乎該些案件也尚未確定,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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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謂5年2次酒駕,都是以行為時點作為判斷,目前有部分地院見解認為第1次酒駕的時間點在修法前,第 ... (恕刪)
所謂5年2次酒駕,都是以行為時點作為判斷,目前有部分地院見解認為第1次酒駕的時間點在修法前,第 ... (恕刪)
那想在請問我這次一樣可以要求一樣緩起訴,駕照扣小車留大車讓我有辦法賺錢繳罰款跟謀生的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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