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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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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4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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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發生車禍,是機車對機車的車碰撞,從警方的初判表表顯示對方是主因(未禮讓直行車)、我則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路況),目前在警察局談判破裂,對方目前無意和解想要告我,想請問他有可能告什麼罪名呢?(他肇責比較大但傷勢比較嚴重)
另外不是要經由三次調解委員會破局才能上法院嗎?這樣目前我能採取什麼措施呢?
最後,因為我有載一位乘客,如果被告但是乘客不想讓家人知道,想請問可以更改通知單地址嗎?謝謝你!麻煩了!!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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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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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調解程序並非強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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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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