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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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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4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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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六月發生車禍,是機車機車的車碰撞,從警方的初判表表顯示對方是主因(未禮讓直行車)、我則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路況),目前在警察局談判破裂,對方目前無意和解想要告我,想請問他有可能告什麼罪名呢?(他肇責比較大但傷勢比較嚴重) 另外不是要經由三次調解委員會破局才能上法院嗎?這樣目前我能採取什麼措施呢? 最後,因為我有載一位乘客,如果被告但是乘客不想讓家人知道,想請問可以更改通知單地址嗎?謝謝你!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