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侵占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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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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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佔罪客觀上必須要有排除他人持有不動並建立自己持有之竊佔行為,且主觀上要有竊佔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單純購買房屋而前手有越界建築之情形買受人尚難構成竊占罪。 但是對方仍然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與律師研究如何處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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