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臉書,改密碼,私自發文汙辱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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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9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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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A男登入B女帳號並變更密碼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A男張貼毀損B女名譽之文字,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以上三罪均屬告訴乃論罪名,須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B女可檢附證據向警局報案,或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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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30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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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女可蒐集證據,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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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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