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盜用臉書,改密碼,私自發文汙辱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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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9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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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A男登入B女帳號並變更密碼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A男張貼毀損B女名譽之文字,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以上三罪均屬告訴乃論罪名,須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B女可檢附證據向警局報案,或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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