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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

  • 大妞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0-02 10:14 
  • 文章人氣:455
  • 個人積分:2
  • 我因為求職,被詐騙集團盜用帳戶,現在被警示帳戶,我有出庭3次,但法官問我要不要認罪,我說我不要,因為我就沒有騙人家的錢,後來我收到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訴狀,叫我賠他1 萬元,我根本不知道有誰被詐騙集團騙,我現在一頭霧水

  • 陳敬人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0-02 10:26 
  • 文章人氣:150
  • 個人積分:2728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  您是真的要求職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建議您提供起訴書律師參考分析

     並委請律師為您辯護或撰寫答辯狀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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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2 10:49 
  • 文章人氣:156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一、 閣下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您雖未實際參與詐欺

    財犯行,惟您的行為使詐欺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有助長犯罪之虞,為維護保障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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