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斷絕親子關係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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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4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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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當有辦理收養程序,依現行民法第1080條第2項規定,終止收養未成年人要以書面聲請法院認可,此時法院會依民法第1083條之1準用第1055條之1規定,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是否可以終止收養。終止後未成年子女與原生父母之關係回復。 你所述之情形該未成年人並非你與配偶所生故無婚生否認之訴之問題,就算有也超過你可以行使的期間,只剩下未成年子女將來成年後可以行使。 你所述之情形亦無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故無撤銷認領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之問題。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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