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請問一下,
對方不慎遺失朋友所簽發的本票,但對方一直不處理1.想請問本票遺失該如何處理?是否具有時效性?2.如果本票上有註明受款人,雙方是否可直接寫本票遺失切結書 ,就不用至法院聲請公示宣告?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票發票人責任時效是3年。
2、應該為止付通知,然後為公事催告之後,再聲請除權判決。
3、切結書無法達到我方希望的效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仍應就本票遺失依法定程序來進行,私下切結並無法使本票失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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