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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遺失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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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5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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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票發票人責任時效是3年。

    2、應該為止付通知,然後為公事催告之後,再聲請除權判決。

    3、切結書無法達到我方希望的效果。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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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5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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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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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仍應就本票遺失依法定程序來進行,私下切結並無法使本票失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