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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的假

  • 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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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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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請問一下~如果我離職前有未休完的假包含(本來月休六天的兩天休假)跟(上個月的颱風假2天),等於是四天,我做了半年,我們公司規定是要15天前提出,但我知道好像勞基法規定是10天前就可以,

     
    那如果我在10/3號提出辭職,10/10號就離開,(10/4.10/11號是禮拜天),其他的12~15號用假休掉,自認已充分交接但如果離職之後雇主認為沒交接完全,這樣會照成什麼違反法律問題嗎?雇主還是要給我15天的薪水嗎?

    另問國慶公司沒有休假違法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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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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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未依法或是依約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要看公司是否受有損害而定。 2、倘若公司有短給薪資的話,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3、國定假日應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