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請問一下~如果我離職前有未休完的假包含(本來月休六天的兩天休假)跟(上個月的颱風假2天),等於是四天,我做了半年,我們公司規定是要15天前提出,但我知道好像勞基法規定是10天前就可以,
那如果我在10/3號提出辭職,10/10號就離開,(10/4.10/11號是禮拜天),其他的12~15號用假休掉,自認已充分交接但如果離職之後雇主認為沒交接完全,這樣會照成什麼違反法律問題嗎?雇主還是要給我15天的薪水嗎?
另問國慶公司沒有休假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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