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失業給付
- 張浚泓 (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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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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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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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答如下:
依行政院勞委會(現勞動部)民國101年7月4日勞保1字第1010070677號函要旨:「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董事,亦屬公司負責人,非失業勞工,不得請領。」,是就業服務站的回答並無問題;惟若您勞保係投保於原任職公司,且嗣後已不具有董事身分,則應可依失業給付申領流程申請給付。
- 電話:04-23726742 手機:0911562533 電子信箱:abb670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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