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和解撤告案例,對方又提告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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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6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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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甄妳好
有關妳的問題依據刑法第287條的規定,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有告訴權人依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需要受理偵辦。
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且同法第238條也規定告訴經撤回即不得再行提起。
因此,本件再議應無理由,高檢署依法應駁回再議。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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