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照像的問題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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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6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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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 依刑法第315條之第一項規定:「妨害秘密罪: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其中非公開之活動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因此必須依賴對方拍攝的地點而論,即使您辦公室具有門禁管制,但仍有多數同事在場,即屬公開活動,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二、 雖然不構成刑法,但對方未經您同意就把拍來的照片上傳到網路上供他人瀏覽,並讓大眾知悉照片主角係您,竟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亦侵害您的肖像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您可向對方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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