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酒駕傳票相關問題
- 阿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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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8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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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104年七月多,年齡剛滿 18,處於服義務役時期
在一次回途過程中遇上大臨檢遭警臨檢,
遭測酒精值達0.53,取締拘留警局一夜,
隔日被帶往地檢署開簡易法庭,
當時我有認罪,表示對此案無異議,
當時是被判罰易科罰金要我之後等收信通知,
事後過了幾個月我陸陸續續收到各式通知書,
有寫總共罰多少,跟須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但在近期我又收到一張傳票命令,
我想詢問我是打算直接郵寄像地檢署繳交易科罰金,
那我是不是還得在指定日期前往開庭?
還是要再指定開庭日期前將易科罰金金額寄往地檢署即可結案?
Ps : 我想詢問我這樣能夠申請緩刑之類?
但不希望因為被抓酒駕而在警局的良民證上面多了一條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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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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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0 18:30 最後編輯日期:104-10-1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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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的話是指如果法官給你緩刑的話緩刑期間不要再犯其他的事也都乖乖的尊守法官判決寫的緩刑條件的話,緩刑期滿緩刑未被撤銷 ,就不用執行的意思。
一之一,我幫你查了一下,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罪的案件,獲判緩刑案件例如台北地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720號判決就是。
二、也就是說,緩刑是法官決定的,如果你的案件已經簡易判決處刑,那就不會有緩刑的問題而是怎麼執行的問題。
三、如果你收到的傳票是地檢署發給你刑的執行的通知的話,那麼就表示你已經收過簡易判決處刑書,或是你已經收過判決了,在執行的階段是沒辦法爭取緩刑的,只有在法官判決或簡易判決處刑書主文裡面有寫得易科罰金的時候,得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是分期繳納罰金或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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