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漏水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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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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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物之瑕疵如果是在交付給你占有時(危險移轉)就存在,可以民法第354、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是否可以解除契約要看瑕疵的狀況是否重大及是否顯失公平,若是輕微漏水解除契約會顯失公平,所以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依民法第365條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之除斥期間知悉時起是6個月,記得趕快提出。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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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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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閣下的問題回覆如有未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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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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