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場偷竊
- R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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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4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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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朋友之前於百貨賣場偷走約總值27萬的手機以及平板
他將其中一隻給他母親使用(他母親不知情),後來因為被通訊警察查到而到分局到案說明
但第一次做筆錄時我朋友堅持說是店長拿給他的(當然我朋友在說謊)
後來我朋友又因為賣出去的手機被查到而再次到案說明,當下他還是堅持說是店長給他的,並且給了五隻(我朋友還是再說謊)
後來第三次警察找來店長以及我朋友,當下對質時我朋友還是不承認
對質結束店長先行離開分局後,在開始向我朋友做筆錄前我朋友終於向警察承認是他偷的
警察當下做完他自首(筆錄上面寫自首)的筆錄後便跟著他到他家把剩下還沒賣出去的手機扣押回去
當天晚上他也跟店長道歉,店長也原諒他的行為並約好簽訂和解書(尚未簽訂)
所以我有幾個問題:
1.雖然警察在他筆錄上寫自首,但他之前兩次的筆錄都有欺騙的行為(包括內容不實以及誣告店長),就算店長跟他和解,這樣他會觸犯什麼刑條嗎?
2.聽說手機店老闆很容易獅子大開口,若是金額不合理(比如50萬甚至是100萬以上),那我朋友不簽沒和解是否會對法官審理時造成嚴重影響?
3.若和解過程順利他也在開庭前支付完賠償金額,店長以及手機店老闆的和解書是否可以幫助到他呢?
4.雖然我朋友很有誠意悔改道歉以及和解,但根據上述的情況他觸犯的刑條感覺不少,請問他是否有辦法爭取到緩起訴或是緩刑呢?
以上,感謝各位律師百忙中詳細回覆解惑。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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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4 21:19 最後編輯日期:104-10-14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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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他是員工而將店長給他的手機當自己的可能成立侵占罪,不然比較可能被認定是竊盜罪。
三、如果有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的情況會比較嚴重,很多時候加重竊盜是不易科罰金要關的。例如台北地院104審易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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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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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4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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