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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拐

  • 飄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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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01:37 最後編輯日期:104-10-15 01:47
  • 文章人氣:706
  • 個人積分:2
  • 我16歲,男朋友18歲

    我常常跟他出去,大約10點多到家

    今天跟他去唱歌,大約7點多

    他問我男朋友家裡地址還問他身分證號碼

    我男朋友把地址給他了

    但是不給身分證號碼

    我爸爸說要告他誘拐

    我沒有跟他發生性關係

    請問成立嗎?

    如果只是警察局有資料但沒有提告,請問多久期限後就不能提告了?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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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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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764號
  • 您好:

    如您未與男友發生關係,亦未脫離家庭與男友同居的話,應不成立和誘罪,另原則上和誘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故無告訴期間之問題。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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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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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不要太擔心。

    二、和誘罪的部分,我幫你們查了一個實務見解。

    三、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487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88年度台上字第75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在家庭之人雖有脫離家庭外出之情形,惟倘係出於己意而決定者,自與該項和誘罪所定由行為人出於引誘之行為所致之構成要件不合,即難以該項罪責與行為人相繩。

    四、簡單的來說,你的證詞相當的重要,因為你是自己要去找他,還是他引誘你的,這個你的證詞極具關鍵性。

    五、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你就會知道實務上怎麼具體運作前面說的這個標準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