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權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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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5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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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民法第1089-1 條「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因此只要您與對方分居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就可協議子女監護權,或由法院裁定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或雙方共同行使,並可裁定探視權的行使。
2. 若在分居6個月以內,您與他不論以口頭或書面協定喪失監護權之約定,因為違背善良風俗,恐不會有法律效力,但若有這樣的書面協定,加以您提出對方時常違背承諾的證據,有利於將監護權判決給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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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5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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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樣的約定不具法律上效力。
二、小孩的監護有公益性,而且法律是規定以小孩最大利益來判斷,實務上遇到父母約定內容不利於小孩的向來很容易被認定約定無效。[例如約定小孩以後不能向其中一方請求給付扶養費,這樣的約定就有被認定不能拘束小孩的前例]。
三、監護權的規定既然是為了小孩最大利益的保護,你應該做的是逐漸搜集小孩跟著你對小孩好的證據,還有小孩跟著對方對小孩不好的證據。
四、監護的目的既然是為了小孩最大利益的保護,所以訴訟只是其中一種可能,父母如果能站在小孩最大利益去溝通協調,彼此體諒讓步,以理性溝通和平解決小孩的監護及探視的部分,應該也沒有一定要訴訟。
五、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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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5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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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分居達六個月以上,可請求改定監護,由您單如行使監護權,對方依法院規定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行使探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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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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