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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門口的責任問題

  • 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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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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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住在老舊公寓,由於外牆欄杆年久失修、風化嚴重,有剝落石塊掉落,市政府曾發函要求住戶修繕

    想請問:

    一、我家門口有一段欄杆,自搬來不曾碰觸,接到市政府函後有盡所能維修。若這樣還不慎掉落石塊砸傷人,會不會受到法律責任

    二、我家有戶鄰居住十個人左右,經常有人觸碰欄杆或趴著往下瞧,多次勸告依然故我。日後若不幸掉落石塊傷到人,責任算誰的?我們還需承擔責任嗎?

    三、家門前經常有不熟識的人逗留徘徊,示意勸離也無用,感覺很不好。是否有相關法規可供勸說?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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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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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被砸傷的人可以向有管理維護義務之人提起過失傷害告訴或依民法第191條之3請求損害賠償。 若兩者都是夠成損害之原因,需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沒有妨害秩序,門口之開放空間,不能限制他人自由,若有騷擾情形可以報警處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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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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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被砸傷的人可以向有管理維護義務之人提起過失傷害告訴或依民 ... (恕刪)

     

    感謝徐律師撥空回覆,以下有些意見:

     1、管理維護義務人是指離欄杆最近的住戶?還是指公寓全體住戶?

    2、公寓屋齡三十年,住戶甲雖然住在欄杆邊但只住了三年,而且有對欄杆進行維護工作;住戶乙住比較久且經常碰觸而勸說不聽。如果兩方都構成損害原因,請問住戶甲應如何保障自己受到最低責任

    3、必要的經過門口誰都無權干涉,但若門口不能限制他人久站徘徊,先不說會不會造成住戶精神緊張、心情不愉快,試問門口這人的行為若造成它人誤以為是該住戶的作為,該怎麼辦?例如往樓下丟東西,樓下的人看不見是誰扔的,卻知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