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門口的責任問題
- 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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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5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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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被砸傷的人可以向有管理維護義務之人提起過失傷害告訴或依民 ... (恕刪)感謝徐律師撥空回覆,以下有些意見:
1、管理維護義務人是指離欄杆最近的住戶?還是指公寓全體住戶?
2、公寓屋齡三十年,住戶甲雖然住在欄杆邊但只住了三年,而且有對欄杆進行維護工作;住戶乙住比較久且經常碰觸而勸說不聽。如果兩方都構成損害原因,請問住戶甲應如何保障自己受到最低責任?
3、必要的經過門口誰都無權干涉,但若門口不能限制他人久站徘徊,先不說會不會造成住戶精神緊張、心情不愉快,試問門口這人的行為若造成它人誤以為是該住戶的作為,該怎麼辦?例如往樓下丟東西,樓下的人看不見是誰扔的,卻知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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