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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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7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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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民法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從母性。生父認領後可書面變更為父姓。 生父還沒認領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人均由你擔任,扶養費部分可以提起認領之訴要求生父認領,並一併請求生父給付扶養費。 生父可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認領非婚生子女,並與向法院爭取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人(監護權)、及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探視權)。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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