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偽造文書最高與最低刑責?
- 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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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0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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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司與A公司6月時有合作一件印刷案,而A公司當時沒簽訂合約書只簽訂採購單,而出貨時A公司提出要分兩批出貨卻沒提出要分兩次付款,而採購單只有明確的標示數量與金額,沒任何我方答應A公司可分兩次付款之文字,導致A公司拒付尾款,因我司怕收不到款項,而隨即製造一份正式合約書,並將採購書上A公司的簽名經過處理移置合約書上傳真給A公司,請問律師這樣觸犯什麼罪??最高與最低刑責是什麼呢??我司只有A公司所簽名的的採購單,這樣是否收的回尾款??(已出貨第一批,第二批尚在我司倉庫,尚未收尾款不敢交付剩餘商品)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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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0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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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在契約上偽造他人簽名會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你行使該文書會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也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跟檢察官強調事情的始末,請求緩起訴。若不幸被起訴,可以請求選告緩刑或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買賣契約約定不夠詳盡可以協調修改契約或事後補充,以免履約上發生爭議。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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