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阿毅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0-10 | 最近登入:104-20-10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因我司與A公司6月時有合作一件印刷案,而A公司當時沒簽訂合約書只簽訂採購單,而出貨時A公司提出要分兩批出貨卻沒提出要分兩次付款,而採購單只有明確的標示數量與金額,沒任何我方答應A公司可分兩次付款之文字,導致A公司拒付尾款,因我司怕收不到款項,而隨即製造一份正式合約書,並將採購書上A公司的簽名經過處理移置合約書上傳真給A公司,請問律師這樣觸犯什麼罪??最高與最低刑責是什麼呢??我司只有A公司所簽名的的採購單,這樣是否收的回尾款??(已出貨第一批,第二批尚在我司倉庫,尚未收尾款不敢交付剩餘商品)   PS:若對方提告,檢察官會因我司是為要捍衛自我權力導致犯下錯誤而減刑或是其他輕量處罰嗎??
瀏覽:1169
日期:10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