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這樣有構成侵犯隱私與恐嚇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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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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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有構成妨害秘密及恐嚇之犯罪,您應先蒐集照片、留言等證據,委由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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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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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案確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妨害文書秘密罪。 惟此仍須看您日記的保密程度如何,例如是否有上鎖或是封緘。此外,威脅公開之行為,威脅之內容如確實事涉您個人隱私或安全,則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上開兩種行為,您皆可報警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告,或委任律師替您寫告訴狀。
至於民事部份,則有侵害隱私權之問題,可依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且如您確定有提告刑事之意思,則可等待刑事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如無提告刑事,亦可直接向法院就民事部分起訴,惟如此則須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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