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屋還地
- 方安遠 (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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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2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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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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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依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389 號 民事判例要旨:「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二、 您長輩在54年間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將土地賣給別人,買方迄今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買方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賣方(或其繼承人)行使時效抗辯權,即不負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的義務。但買方在該土地上蓋了房子,依上述實務見解,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三、 如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拆屋還地,對方如援引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抗辯,您敗訴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以上敬供參考,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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