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駕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3-22 22:13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5908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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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依據取締酒駕作業程序規定:1.檢測前(1)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 15 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 15 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 15 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2)如有照相、錄影、錄音,應事先告知受測人員。
(3)準備酒精測試器,並取出新吹嘴。
(4)應告知受測者事項:
A.儀器測定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B.如吹氣不足,儀器無法完成取樣,必須重新檢測。
2.檢測開始:插上新吹嘴,請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
3.檢測結果:(1)成功:儀器取樣完成。
(2)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
(五)駕駛人拒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不得再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 185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六)告知檢測結果:告知受測人檢測結果,並請受測者在酒精測定列印紙上簽名確認,並依規定黏貼管制,俾利日後查核。
是本件比較有疑問在於警察臨檢之時間及地點?有無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出示警員識別證,並說出合理懷疑。」?倘您朋友要聲明異議,可能需要注意時效;再按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您朋友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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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有照相、錄影、錄音,應事先告知受測人員。
(3)準備酒精測試器,並取出新吹嘴。
(4)應告知受測者事項:
A.儀器測定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B.如吹氣不足,儀器無法完成取樣,必須重新檢測。
2.檢測開始:插上新吹嘴,請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
3.檢測結果:(1)成功:儀器取樣完成。
(2)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
(五)駕駛人拒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不得再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 185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六)告知檢測結果:告知受測人檢測結果,並請受測者在酒精測定列印紙上簽名確認,並依規定黏貼管制,俾利日後查核。
是本件比較有疑問在於警察臨檢之時間及地點?有無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出示警員識別證,並說出合理懷疑。」?倘您要聲明異議,您可能需要注意時效;再按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您朋友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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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有照相、錄影、錄音,應事先告知受測人員。
(3)準備酒精測試器,並取出新吹嘴。
(4)應告知受測者事項:
A.儀器測定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B.如吹氣不足,儀器無法完成取樣,必須重新檢測。
2.檢測開始:插上新吹嘴,請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
3.檢測結果:(1)成功:儀器取樣完成。
(2)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
(五)駕駛人拒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不得再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 185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六)告知檢測結果:告知受測人檢測結果,並請受測者在酒精測定列印紙上簽名確認,並依規定黏貼管制,俾利日後查核。
是本件比較有疑問在於警察臨檢之時間及地點?有無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出示警員識別證,並說出合理懷疑。」?倘您要聲明異議,您可能需要注意時效;再按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您朋友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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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有照相、錄影、錄音,應事先告知受測人員。
(3)準備酒精測試器,並取出新吹嘴。
(4)應告知受測者事項:
A.儀器測定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B.如吹氣不足,儀器無法完成取樣,必須重新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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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
(五)駕駛人拒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不得再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 185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六)告知檢測結果:告知受測人檢測結果,並請受測者在酒精測定列印紙上簽名確認,並依規定黏貼管制,俾利日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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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出示警員識別證,並說出合理懷疑。」?倘您要聲明異議,您可能需要注意時效;再按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您朋友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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