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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資遣

  • 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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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7 19:30 最後編輯日期:104-10-27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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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問,資遣費的平均工資,有包含每季發放的團體獎金嗎?謝謝!

    工作未滿四年,每月領的薪水約25,000元。每季團獎20,000~40,000元。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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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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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要先確定獎金之性質。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雇主依同法第 11 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對於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之勞工,每滿一年應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雇主自應依兩造僱傭關係存在期間之平均工資,計算其資遣費,至於勞工基於其與雇主關係企業之僱傭關係所領取之離職金,係勞工因同時兼任其他事業單位之工作所得之報酬,與雇主所應給付之資遣費無涉,不影響勞工得向雇主請求之資遣費。又同法第 2  條第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按日、按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績效獎金及勞工駐外津貼,如具有勞務之對價性,且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而非僅具恩惠性或勉勵性之給予者,是否不可認為係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亦非無再行研求之餘地。」 獎金只要具有勞務對價性,且屬於經常性給與,就符合工資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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