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婚姻中竊取我證件盜辦門號.已有網路回文證據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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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好,關於扶養費的部分,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因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參照)。
二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因次若生父未盡其扶養責任,不僅可向其請求過去您已經墊付之扶養費用,還可向其請求未來每月之扶養費用唷!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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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好,關於扶養費的部分,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因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參照)。
二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因次若生父未盡其扶養責任,不僅可向其請求過去您已經墊付之扶養費用,還可向其請求未來每月之扶養費用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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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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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又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前夫竊取您的證件辦門號,未經您的同意,竊取您的證件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無權利製作該號契約,而假冒或捏造您名義製作私文書,故您可收集相關證據,提起竊盜及偽造私文書罪。
2. 依民法第1118-1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又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子女)對負扶養義務者(父母)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故若您前夫從未盡扶養義務,之後若他需要人扶養的時候,您的子女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責任。
3. 若您現今想提告,可請求扶養費部分,雖父母離婚,但仍有扶養子女之義務,對於子女之扶養費應均分擔之,若您前夫未盡扶養義務,您可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償還您代墊支扶養費用,並請求未來之扶養費用。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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